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20年文化和旅游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粤文旅产〔2020〕7号)要求,结合前期各区(县)局上报的贷款需求等信息摸底情况,为稳步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企业有序复产,现就开展贷款贴息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文旅企业贷款贴息标准和条件
1.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我市文旅企业于2020年2月至7月31日期间新增贷款(续期、展期视同新增)及存量贷款的利息。贴息期为1至6个月。
2.贷款类型仅限用于保证企业发展和必要的保障性供给等与正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费用的短期流动性贷款,以及文化和旅游项目贷款。其中,对短期流动性贷款贴息予以优先支持。每家企业贷款贴息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
4.财政资金拨款原则为“先付后贴”,即企业先支付贷款利息后再申报贷款贴息。对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5.申请贴息的企业从各政府部门获得的同一贴息期的贷款贴息支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同一贴息期实际支付利息总额。
6.贴息对象为从事旅行社、景区、度假区、酒店、民宿、演艺、文化娱乐场所、动漫、艺术品、文化会展、文旅装备制造等业务的文化和旅游企业。
二、工作要求
1.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包括:对贷款贴息申请真实性的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付息证明。以上材料清单为贷款贴息申报必要材料,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及本地申报和审核需要,自行确定其他所需材料。
2.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落实财政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并对贷款贴息项目相关资料予以存档备查。
3.要做好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送工作,在贷款贴息工作完成后尽快将分配结果向我局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备,同时围绕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时效性、成本性、有效性、公开性、满意度等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情况。
4.请各区(县)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7月21日前将贷款贴息申请材料、2020年贷款贴息文旅企业情况表(附件1)、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和贷款贴息计划安排表(附件3)等材料盖章纸质件(一式两份)、扫描件和电子版报送我局产业与资源科。
特此通知。
来源: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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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企业文化》 网址: http://www.qywhzz.cn/zonghexinwen/2020/0718/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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